问:农村信用联社取得地税局转入的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及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否可以直接全额用于部门及经办人员的奖励?如果不行,入账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的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属于提供“服务业——代理业”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第一条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并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可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办税人员从事与代扣代缴税款相关工作的,其取得的手续费奖励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有部分省市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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