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厅关于内蒙古福瑞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2002]86号 2002-09-11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2年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内蒙古福瑞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乌盟国税综字[2002]4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为便于企业核算,同意将内蒙古福瑞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自治区境内跨盟市经营的直营连锁店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对影响分店所在地财政利益的部分,仍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内财税[1997]1207号)规定,在两极财政结算时,由总店所在地财政局向分店所在地财政局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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