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28
摘要:各地在重点税源工作方面的经验、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报至“总局://FTP/CENTRE/规划核算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交流”目录,税务总局将在适当时机总结交流。

  19. 负债合计:

  反映企业实际负担的,并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有义务。本指标根据资产负债表“负债合计”项目填写。

  20. 其中:流动负债合计:

  反映企业必须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1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流动负债合计数,根据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合计”项目填写。

  21. 其中:交易性金融负债:

  由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写。本指标根据资产负债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填写。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不需要填写。

  22.应付票据:

  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票据”科目填写。

  23. 应付账款:

  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本指标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科目填写。

  24.预收账款:

  反映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是在企业销售交易成立以前,预先收取的部分货款。

  本项目应根据“预收款项”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写。如“预收款项”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写;如 “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本指标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填写。

  25. 其他应付款

  本项目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填写。

  26.非流动性负债合计:(26=19-20)

  本指标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其中: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须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1个营业周期以上偿还的长期负债合计数。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反映“非流动性负债”科目金额。

  27.长期借款:

  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本指标根据资产负债表“长期借款”科目填列。

  28.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合计:

  是指企业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本项目应等于“资产合计”减去“负债合计”的差。本指标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计算(28=3-19)]

  29.实收资本(或股本):

  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本项目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写。

  30.资本公积:

  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写。

  31. 未分配利润:

  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填写。

  B4表

《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填报说明

  ●本表反映的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营与税收情况,简称《房地产企业季报表》。所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必须按季如实填报本表,兼营房地产的企业也须按季填报。

  ●本年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发生预售时填报本表,本年汇算清缴结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本年内必须继续填写本表各项指标。审核:国民经济行业为房地产业的企业必须按季填报本表。

  ●本表对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税款征收方式、项目批准时间、项目投资总额、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等指标采取的是自动取上季数的方式,企业在填报本表时,只需要在一季度首次填报本表时,填报上述指标,以后各期由软件自动取上季填报数,对本期新增项目,企业可在前几期已填报项目之后增加填报(软件设置对于取上期数的指标中,项目名称为不可修改的指标,其他几项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

  ●本表共分四个部分,分别是:项目基本信息、本年度累计已结转成本收入情况、本年度累计销售及税收情况、本项目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税收情况。

  各项指标具体填报口径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

  根据项目批准时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名称填写。

  2.房屋用途:

  根据软件系统设置的“房屋用途”选择填写,多种用途的房地产项目,按主要用途填写:

  (10)住宅,

  其中(11)经济适用房、(12)别墅、(13)公寓、(14)普通住宅;

  (20)办公楼;

  (30)商业营业用房;

  (40)其他。

  3.税款征收方式:

  按税务机关核准的营业税征收方式选择填写。

  4.项目批准时间:

  根据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或规划许可证填写。

  5.项目投资总额:

  根据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或规划许可证填写。

  6.土地面积:

  根据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填写。

  7.建筑面积:

  根据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或规划许可证填写。

  8.可售建筑面积:

  指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可以销售的实际面积。

  二、本年度累计已结转成本收入情况

  9.已结转的销售收入:

  截止报表期该项目当年累计已经结转的销售收入。

  10.已结转的土地成本:

  指本年度实际已结转的全部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契税(含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配套费(特殊地段市政设施建设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等费用。如果未结转土地成本则为空。

  11.已结转前期工程费:

  指本年度该项目累计已结转的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支出。

  12.已结转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本年度该项目累计已结转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13.已结转公共配套设施费:

  指本年度该项目累计已结转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如锅炉房、水塔、公共厕所、自行车棚等和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税屋(www.shui5.cn)凡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邮局、学校、医院、理发店等都不能计入该成本项目内。

  14.已结转开发费用:

  指本年度该项目实际已结转的企业所属的开发部门或工程指挥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企业的各行政部门为管理公司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在此列,应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15.已结转销售面积:

  指项目开发后实际已经结转的全部销售面积,如尚未结转则为空。本项目应与前几项已结转项目口径相一致。

  三、本年度累计销售及税收情况

  16、17.本年销售面积:

  指本项目本年度和上年同期累计实际对外销售的全部建筑面积。

  18、19.本年度累计预(已)收款:

  指本年和上年同期本项目累计预(已)收的全部款项,包括定金、首付房款、银行与购房人办妥按揭手续后将购房人的按揭款项已经划到企业帐上的累计数等。

  20、21.期末销售价格(元/平方米):

  指本年度和上年同期截至报表期的期末平均销售价格。

  22.本年累计应纳营业税:

  指该项目按不同房屋用途适用税率计算的当年累计应纳营业税额。

  23.本年累计已缴营业税:

  指该项目按不同房屋用途适用税率计算的当年累计已缴纳入库的营业税额。

  24.本年累计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指该项目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额,可根据本年“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累计的借方发生额填写。

  25.本年汇算清缴的土地增值税:

  指该项目本年累计实际汇算清缴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如发生退税,用“-”号表示。

  四、本项目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税收情况

  26.本项目累计发生的开发成本:

  指本项目投资以来累计发生的全部开发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契税(含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配套费(特殊地段市政设施建设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如锅炉房、水塔、公共厕所、自行车棚等。凡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邮局、学校、医院、理发店等都不能计入该成本项目内)、开发间接费用(本项目累计发生的企业所属的开发部门或工程指挥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不包括整个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27.其中:本项目累计发生的土地成本:

  指项目立项后所发生的全部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契税(含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配套费(特殊地段市政设施建设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8.其中:本项目累计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

  指本项目累计发生的企业所属的开发部门或工程指挥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企业的各行政部门为管理公司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在此列,应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29.本项目累计已缴营业税:

  指该项目按不同房屋用途适用税率计算的累计已缴营业税额。

  30.本项目累计已缴土地增值税:

  指本项目自立项以来累计已缴的土地增值税额,可根据本项目“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累计的借方发生额填写。

  B5表

《重点税源企业调查问卷(季报)表》填报说明

  本表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税收预测、实现及缴纳情况进行调查。共设置了包括企业对本行业景气状况判断和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判断以及对税收趋势判断和对本企业指标全年预测四个大类的问题共22个问题和9项预测指标,本表按季填报。请企业综合分析后予以填报。

  主要指标2011年预测:

  一、2011年预测指标是由企业在年初(最迟在3月份)根据企业年度计划进行填写,年度中间企业对预测值进行调整时,于调整月份修订上报。

  1.预计2011年的营业收入(万元):指企业预计本年发生的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本年的经营发展规划相应指标填写,口径与税收表营业收入口径一致。

  2.预计2011年的利润总额(万元):

  指企业预计本年产生的利润。根据企业本年的经营发展规划相应指标填写。

  3.预计应缴国内税收合计(万元):

  指企业根据当年经营发展规划预计实现的税收总额。

  ●预计上缴国税系统的税收、预计上缴地税系统的税收(万元):

  指企业对预计的税收总额,按照实际征管范围在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进行划分填写。

  ●预计上缴增值税额、预计上缴营业税额、预计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指企业根据当年经营发展规划预计当年应纳的增值税额、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额。

  二、2010年实际已缴纳税收指标

  应缴国内税收合计项指标在年初一次性填报,2010年实际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项指标在企业年报报出月份填报,并且最迟不得超过2011年6月30日填报,已缴国内税收合计指标中的企业所得税为2010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1.营业收入(万元):

  企业填报2010年度企业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根据“营业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写。

  2.利润总额(万元):

  反映2010年度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写。

  3.已缴国内税收合计(万元):

  指企业2010年在国税局、地税局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合计数,包括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收,不包含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和代征税。

  ●其中:国税局、地税局

  分别指企业2010年分别在国税局和地税局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合计数。

  ●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分别指企业在2010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额。其中,企业所得税包括在2010年实际预缴本年的企业所得税和在2010年汇算清缴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

  三、2011年比2010年实际增减各项由系统自动生成。

《重点税源企业主要涉税指标分析表》编写说明

  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深入分析和应用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在税务版软件任务中增加《企业主要涉税指标分析表》,编列了税负、能耗、财务分析等31项指标,专门反映企业相关指标同比增减情况及与同行业均值的比较情况,方便基层及时发现和防范税收风险。

  税收负担类指标: 2010年行业均值中,增值税实现税负利用2009年度全国征管系统测算的数据为依据,其余行业均值以2010年1-9月份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进行测算。

  财务分析类指标、能耗类指标均根据2010年1-9月份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进行测算。

  产品类指标由于产品代码组进行了重新设计,因此未测算全国行业平均值,目前仅测算本企业产品的平均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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