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10]646号 2010-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化税收分析,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下发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监控范围 2011年纳入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继续沿用上年标准,具体如下: (一)2010年实际缴纳税款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户;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各类纳税户。 (二)2010年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预计2011年缴纳税款可达上述标准的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基层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税务总局上报。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须纳入全国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税务总局。纳入监控后因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或其他原因变更企业主代码的,在上报重点税源数据时,一般应在年内继续使用原代码,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年内因企业注销而无法继续上报资料的,应专门予以说明,并在信息表中做出标识。对2010年年底前已经停止经营的企业和2010年确因一次性因素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2011年不再可能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不纳入2011年监控范围,各地对此类企业须在2011年1月底前将企业代码、名称及具体原因上报税务总局。 二、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2011年要求企业填报的重点税源报表体系继续沿用现行《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和《企业调查问卷(季报)》。报表表式及指标内容详见附件1、2。 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指标根据需要进行了微调,主要有两项: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规定,将《税收月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改为“实际利润额”;二是《财务季报表》增加利润分配相关指标并细化了存货指标。另外,对《产品月报表》中的产品代码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标准进行了规范、细化,调整后产品类别从原有的163个增加到2930个,产品代码组按照下拉菜单方式进行选择,由企业在初次填报相关产品时进行选择,以后报表期由软件任务自动展现。 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深入分析和应用重点税源监控数据,2011年税务版软件任务中增加了一张《企业主要涉税指标分析表》,编列了税负、能耗、财务分析等31项指标,专门反映企业相关指标同比增减情况及与同行业均值的比较情况,方便基层及时发现和防范税收风险。 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总局://FTP/CENTRE/规划核算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2011年任务”目录下载。 三、上报时间和地址 2011年重点税源报表上报时间与2010年保持一致,为次月23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年中如有变化可做调整。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时,仅上报《税收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时,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 2011年12月份报表上报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前,各报表数据只填报年度累计数,其中的财务数据可根据企业初步核算情况填报,《企业调查问卷(季报)》仅填报与下期生产经营形势相关的问题。 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报送,FTP地址为“总局://FTP/CENTRE/规划核算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国税(地税)上报数据”目录。各地重点税源分析报告上报地址同上。 各地在重点税源工作方面的经验、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报至“总局://FTP/CENTRE/规划核算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交流”目录,税务总局将在适当时机总结交流。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09年以来,税务总局确立了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加强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完善运行机制为保障、全面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方向。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涵盖全国纳税大户的生产经营、财务税收、能耗物耗、存货价格等信息,是信息管税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资源,也是实行分类分级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参照标准。同时,近年来开展的重点税源风险预警及应对工作也对系统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引和借鉴。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调配资源,配备高素质人才,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支持,进一步挖掘数据价值,发挥监控工作作用。 (二)深化数据应用,推进风险管理 通过对重点税源报表体系数据的综合分析,可以反映税源税收现状及趋势,反映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反映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发挥监控数据在组织收入、税收管理、税源预测、政策分析等方面的作用,突出做好重点税源风险预警和应对工作。各级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职能部门,既要组织落实好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风险企业的调查分析和风险应对工作,也要积极主动地根据本地情况开展风险预警和防范工作。经过风险预警和进一步调查分析,对管理风险突出的企业要及时移交评估或稽查部门,对收入风险突出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检查纠正,切实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辅导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此要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健全完善确保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在企业填报环节,要加强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指标口径,及时认识和纠正自身填报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将重点税源报表报送情况作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企业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基层税务管理机关要对所有上报数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可按照企业规模修改企业端报表任务,对关键指标设定取数范围,防止误填、错填问题,切实把好数据入口关。省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审核体系,利用审核公式及查错表等方式,加强数据完整性、逻辑性和合理性审核,特别是对关键指标和频错户的审核,进一步杜绝数据错误。税务总局对审核出的差错企业将一律退回各地重新报送,并定期将错误情况逐级通报到主管税务机关。 (四)改进采集方式,减轻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为了提高数据收集效率,减轻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改进重点税源数据采集方式,努力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部分数据问题。一是继续推广网上直报、网上申报等方式采集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提高采集效率,减少中间环节较多对数据时效性和准确性带来的影响。二是实行网上直报、网上申报的地区要将征管系统中已有的数据,在确保口径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从征管系统中抽取到网上直报或网上申报服务器中,企业只需核对确认,不再重复填报。三是推广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建或者共享网上直报平台的做法,企业一次填报,国税局、地税局两家共享,解决部分纳税人多头报送问题。 (五)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考核 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是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关于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制度要求,进一步健全税务总局、省、市、县四级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加强上下级沟通协作和各个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数据采集、质量控管、分析应用等各方面工作顺畅高效的开展。要继续坚持按月上报分析报告制度和定期对下通报制度,整体提升重点税源数据应用水平。要加强重点税源档案建设和管理,不断充实完善档案内容,系统掌握企业历史、现状和趋势,提高税源控管的效率和水平。要建立与重点税源企业的定期联系制度,通过实地调研、专题座谈、辅导培训、电话网络等形式了解企业第一手情况及涉税诉求,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和服务的有效性。要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各级税务机关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水平。要加强考核监督,开展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促进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深入开展。 税 屋附件: 1.2011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表式 2.2011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2月31日封发 校对:收入规划核算司 税 屋附件2 2011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填报说明 ●2011年全国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按监控内容共分为6张报表,分别为: XXB表《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 B1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 B2表《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 B3表《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 B4表《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 B5表《重点税源企业调查问卷(季报)表》。 ●为了方便税务机关深入分析和应用数据,2011年税务版软件任务中增加《企业主要涉税指标分析表》,主要由税负类、财务分析类、能耗分析类指标构成,均由系统直接根据企业填报数据自动计算而来。 ●计量和金额单位: 除“税率”指标为“百分数”,“平均职工人数”指标为“人”外,各项指标的计量单位均按标明的计量单位填写,产品表没有计量单位的,税屋(www.shui5.cn)由企业根据实际核算情况在首次填报产品时补充填写相应产品的计量单位,本表的金额单位除价格外一律为万元。 ●小数位数 “税率”按软件任务设置的保留小数位填写;金额单位按万元后保留两位小数;各项指标一律不书写千分号。 ●报表指标口径说明序号均按照各个报表指标在软件任务中所对应的行号或列号来表示。 ●本表填报的各项指标均为本企业实际情况,不得将控股企业数据纳入本表的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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