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现“生效日期”选择有误能不能请求更正?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李欣 人气: 时间:2022-03-03
摘要: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近日,有外地网友向凡人吐槽:

  某公司一直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2月中旬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时,随手就选了生效日期为“当月1日”,2月份税务风险提示:2021年12月初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五张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按照9%征税。这五张发票,是该公司在一般纳税人登记前开具的,票面销售额20万元(季度超45万元),税额2000元,按9%计税需要补缴16000元增值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公司申诉未果。

  申诉:在登记一般纳税人时错选了生效日期,12月份实际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更正为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答复: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后不能回退更改,公司“生效日期”是在登记时自行选择的,不是税务机关的失误造成的,不能通过运维修改,所以只能依法将12月份开具的发票红冲后,按9%税率重开,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其间,凡人也问及公司在登记时有没有提示或是税务机关有没有说明情况。网友肯定地说“有提示”,在电子税务局申请时,有弹窗提示,但是当时没有看懂也没有特别在意这个,更没有想起去咨询一下。

  最后他说:12月份就月初的几笔收入,20号登记后就没有开过发票,也没有进行进项抵扣,一切都是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的,为什么我选择错了就不能更正了呢?

  事情很简单,也似乎合情合理,但网友最后说的话却给凡人很大的震动!是啊,为什么选择错了就不能更正了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纳税人选择当月生效还是次月生效,会产生不一样的纳税结果,差异很大,影响也很大:

  选择当月1日生效的,纳税人需要自月初1日起对当月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已按1%征收率(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需要收回作废重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需红冲开具),对已按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销售额不变的,原则上不需要作废重开,但需要增值税率重新折算计税,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依法抵扣。

  选择次月1日生效的,纳税人当月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只能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自次月1日起,依据一般纳税人计税规定,按照增值税率开具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计税。

  但这些并不是每个纳税人都清楚。

  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很多条款都规定:纳税人在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自行发现或是税务机关发现差误,都应依法纠错,这既是纳税人的权利也是义务。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纳税人自行发现纳税申报错误的,可以更正申报并补(退)税款。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都需要首先通知纳税人纠错。

  对于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日期的选择很重要,纳税人确实应当慎重选择。但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中,并没有规定纳税人发现自行选择失误时,不能申请更正。“法无规定即可行”。即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纳税人发现自行选择错误,又不会对增值税抵扣链条产生重大连带影响的,为什么就不能允许纳税人更正?

  早在2018年,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就说“用税务人的辛苦指数换取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便利指数、幸福指数”。凡人以为,在倡导为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的今天,税务机关更是应该如此。在不对他人产生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帮助纳税人用更好的方式、更小的成本遵从税法,让纳税人在数字化办税的今天,面对的不再是冰冷机械的鼠标键盘间“是”与“否”的选择,而是处处体现支持、包含关爱的同行。

  凡人深以为诫,与智者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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