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4]71号 2004-4-1 税屋提示——
1.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废止。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预征率的确定 1、高级公寓、渡假村、花园别墅,预征率为3%; 2、写字楼、营业用房,预征率为2%; 3、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4、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的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根据项目类型分别适用预征率2%或3%. 5、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如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预征率为1%. 二、渡假村、别墅、高级公寓的具体界定标准 对渡假村、别墅、高级公寓的具体界定标准可以根据现行房地产开发流程中持有的“两证一文”来认定,即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上所注明的房屋用途性质或项目建设内容来判定属性。标注不清楚或标注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根据项目的实际用途或实际建设内容进行判定。 三、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确认 对符合不预征条件的纳税人,需按规定持建设项目计划文件、普通标准住宅设计图纸(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住宅装修标准、住宅设备标准)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手续,填写《普通标准住宅审核确认表》(见附件),经税务所提出意见、政策法规科初审后,由分管局长审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确认不预征。 四、[条款废止]各单位要严格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管理,凡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包括预售收入)的,应在次月10日内在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主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除以上补充内容外,其他管理要求仍按照《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地税三发[1996]123号)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普通标准住宅审核确认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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