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4]7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01
摘要:对渡假村、别墅、高级公寓的具体界定标准可以根据现行房地产开发流程中持有的“两证一文”来认定,即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上所注明的房屋用途性质或项目建设内容来判定属性。标注不清楚或标注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根据项目的实际用途或实际建设内容进行判定。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4]71号                 2004-4-1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预征率的确定

1、高级公寓、渡假村、花园别墅,预征率为3%;

2、写字楼、营业用房,预征率为2%;

3、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4、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的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根据项目类型分别适用预征率2%或3%.

5、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如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预征率为1%.

二、渡假村、别墅、高级公寓的具体界定标准

对渡假村、别墅、高级公寓的具体界定标准可以根据现行房地产开发流程中持有的“两证一文”来认定,即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上所注明的房屋用途性质或项目建设内容来判定属性。标注不清楚或标注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根据项目的实际用途或实际建设内容进行判定。

三、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确认

对符合不预征条件的纳税人,需按规定持建设项目计划文件、普通标准住宅设计图纸(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住宅装修标准、住宅设备标准)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手续,填写《普通标准住宅审核确认表》(见附件),经税务所提出意见、政策法规科初审后,由分管局长审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确认不预征。

四、[条款废止]各单位要严格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管理,凡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包括预售收入)的,应在次月10日内在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主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除以上补充内容外,其他管理要求仍按照《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地税三发[1996]123号)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普通标准住宅审核确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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