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因重金属超标被检测中心没收,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30
摘要:  问:企业购进一批货物,经检测发现重金属超标被检测中心没收,该企业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问:企业购进一批货物,经检测发现重金属超标被检测中心没收,该企业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货物经检测重金属超标被没收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