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进一批货物,经检测发现重金属超标被检测中心没收,该企业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货物经检测重金属超标被没收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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