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06-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3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9年6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实际占用土地的确认 对煤炭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永久性搬迁安置费和土地收益补偿占用的集体土地,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实际占用的土地”的规定,应依法征缴土地使用税。 二、应税土地面积的认定 采空塌陷区应税土地面积,应以当地国土资源、煤炭、拆迁补偿等部门认定为准。 采空塌陷区应税面积,是指征税当年前3个年度(连续3年计算)采空塌陷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总和。 三、税额标准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的规定,并统筹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煤炭企业的采空塌陷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暂按当地适用标准征收。 特此公告。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财税〔2006〕74号)关于塌陷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规定,自治区地税局于2014年6月下发了《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公告》(2014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解释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 2006年,为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财税〔2006〕74号)规定:对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近年,随着全区煤炭企业产量的变化,矿区内采空塌陷地面积逐年扩大,为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解决全区政策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在听取部分盟市局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地税局对财税〔2006〕74号规定进一步解释、明确,为此,我们颁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实际占用土地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土地权属文件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土地权属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一致的,或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文件的,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的规定,对煤炭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永久性搬迁安置费和土地收益补偿占用的集体土地,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依法征缴土地使用税。 (二)应税土地面积的认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对煤炭企业采空塌陷区实际占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以当地国土资源、煤炭、拆迁补偿等部门认定为准。同时,征收机关应将相关部门认定资料备案存档。 采空塌陷区应税面积,是指征税当年前3个年度(连续3年计算)新增采空塌陷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总和。 (三)税额标准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批准各盟市适用税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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