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04
摘要:为便于统计,请有境外投资方的纳税人将附表一和附表二的电子件发送至相应管理科:管理一科yykk333@126.com;管理二科zsfj1205@163.com。没有境外投资方的纳税人无需发送电子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7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14]656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对象为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管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下同)。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是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2012-2013年期间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的缴税情况。

  三、自查安排

  9月1日至9月20日为企业自查阶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附表(见附件),并于9月20日前和自查报告(均需加盖公章)一起报送相应管理科。(注:没有境外投资方的纳税人,只填写附表一,不需要填写附表二;有境外投资方的纳税人,填写附表一及附表二)。自查报告应说明在2012-2013年期间是否发生对外支付股息红利的情况,是否已经按照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为便于统计,请有境外投资方的纳税人将附表一和附表二的电子件发送至相应管理科:管理一科yykk333@126.com;管理二科zsfj1205@163.com。没有境外投资方的纳税人无需发送电子件。

  四、自查重点

  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应当结合自身投资方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一)董事会已作股息分配决议,尚未对外实际支付或支付给境外股东指定的境内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未扣缴税款;

  (二)采用隐性的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东借款方式)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资,应扣未扣税款;

  (四)其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的非居民税收风险。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填写表格(股息红利).xls

  内含:

  (一)附表一:基础信息表

  (二)附表二:对外支付股息红利明细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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