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促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发布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1.《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行政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权限。其行使正确与否不但关系着行政机关的廉洁、公正形象,更关系着行政管理对象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直接影响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实现法的公平和正义等法律授权目的能否实现。 近年来,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是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处罚幅度、范围较宽,处罚权力的行使空间较大,全省范围内实现行政处罚的公平性难度较大;二是国、地税机关之间缺乏相对统一的处罚标准,存在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结果不一致现象;三是部分税务机关更多关注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对合理性的认识相对不足,个别单位和人员甚至存在执法不规范、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等现象。为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公告》。 2.《公告》发布有什么意义? 答:《公告》的发布,将对我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进程起到推动作用。通过细化裁量标准,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在新的起点上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统一。一是可以防止执法人员在“合法”外衣的保护下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统一国、地税行政处罚标准,对涉税处罚“一把尺”裁量,保障我省税务系统执法的公正公平;三是可以使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恰当、合理的处罚,该轻罚的不加重,不该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不徇私,从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四是可以使行政处罚在阳光下运行,加大全社会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力度,从而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阳光、诚信、高效、服务、廉洁政府建设。 3.《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共29条罚则进行了梳理,细分罚则条款52项。同时,根据税法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具体义务的规定,针对不同税收违法行为的表现特征,确定了不同的裁量划分标准,设置处罚阶次183个。另一部分是《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主要是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上的一般原则、原则性要求和裁量标准中的共性标准进行了明确。 4.制定《公告》的依据有哪些? 答:制定《公告》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当根据本地区税收执法实际,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规范各项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裁量基准。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也可以通过沟通协商制定相对统一的裁量基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规定:省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认真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制定部门公布。 5、《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阶次划分和制定原则是什么? 答: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情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原则上划分为四个裁量阶次,即: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并根据阶次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个别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两个或三个裁量阶次。 为适应我省税收执法实际,处罚标准制定原则为压缩处罚空间但不凝固空间,大部分处罚标准阶次仍保留了必要的处罚幅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执法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裁量。一些税收违法行为虽然表面上相似或相同,但当事人违法的主观动机、违法手段、悔过态度、补救表现、以及行政处罚的承受能力等方面均相差很大。在此情况下,不区分违法情节、千篇一律地规定一个僵化的处罚标准,既不符合基层执法实际,也不利于实现公平、公正,反而会造成新的处罚不公,影响到税法遵从度的提高。出于此考虑,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公正,我们在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保留了必要的处罚幅度,并将在《公告》发布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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