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常态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2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要求,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推进诚信长沙地税建设,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纳税信用常态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八)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存在地税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地税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跟踪管理和评价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信用状况实行跟踪管理,按季反馈情况、按年组织评价。

  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每季按照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使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系统进行评价打分,制作《xxxx年xx季度纳税信用得分情况反馈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应按季度反馈表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季度整改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内容。《xxxx年xx季度纳税信用得分情况反馈表》和季度整改情况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作为分类征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每年1月启动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按照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使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系统进行评价打分,每年4月确定年度评价结果,制作《涉税事项通知书(事由: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发放纳税人。并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供查询服务,纳税人可查询本单位(或个人)等级评定的详细信息,社会公众可查询等级评定的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所属地税机关申请复评。所属地税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稽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在获知影响纳税信用级别信息1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地税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地税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地税机关可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网上办税服务厅提示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地税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放宽发票供应限量;

  (三)享受涉税业务办理直通车服务,可由地税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也可根据纳税人申请,由相关地税人员上门提供办税服务;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上诚信纳税红榜,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在《长沙信用网》公告;

  (五)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协查、举报等检查外,若无重大涉案线索,两年内原则上不进行税务检查;

  (六)在税银合作金融机构享受“税融通”融资优惠;

  (七)所属地税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纳入低风险应对范围,按年进行评估,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纳入中等风险应对范围,按季进行评估,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纳入高风险管理范围,按月进行评估,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在选案环节重点关注,在实施稽查时严格执法;经检查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四)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五)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六)地税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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