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47号 2005-03-24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6]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实行以下增值税政策: 一、对新疆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各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将新疆出版单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范围由现行的科技类出版物扩大到各类出版物。 二、对列入本通知附件的新疆A、B类印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税 屋附件: 新疆A、B类印刷企业名单
2005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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