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人民法院报 人气: 时间:2015-11-30
摘要:2015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该司法解释将于12月1日实施,旨在解决近年来出现的保险合同纠纷新问题,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为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解释,最高法院民二庭负

问:受益人享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如何确定受益人直接影响保险金的归属。实践中,受益人的确定存在不少争议,《解释三》如何处理?

答:受益人的指定实践中一般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由于保险格式条款不够规范以及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的变化,导致审判实践中受益人如何确定存在争议,《解释三》第九条针对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几种情形进行规定。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实务中存在未指定受益人以及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两种观点,鉴于这两种情形均可根据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予以确定,我们认为应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应以保险合同成立时的身份关系还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身份关系来判断受益人?例如,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配偶”的,被保险人如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离婚并再婚,导致保险合同成立时的配偶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配偶不一致,此时应以成立时的配偶为受益人还是事故发生时的配偶为受益人,容易产生争议。我们根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主体区别对待,以尽可能地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应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姓名还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符合身份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例如,张三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约定受益人为配偶李四,后张三与李四离婚后再婚,配偶为王五,此时应以李四还是王五为受益人。我们认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与姓名一致是确定受益人的条件,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关系与约定的姓名已不一致,故应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不明确,未指定受益人。

问:实践中不少争议的发生并不是保险人不愿给付保险金,而是因保险金给付规则不清晰,保险人不敢给付保险金造成的,《解释三》如何解决该问题?

答:你说的确实是当前保险人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实践中,大部分保险人还是较为诚信,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通常愿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对象不清晰,其不敢支付保险金,这是造成当前社会关注的理赔难问题的原因之一,不符合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鉴于此,《解释三》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保险金给付规则:

一是明确共同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分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数人为受益人。实践中,有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由谁享有存在争议。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十二条区分几种情况分别进行规定: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通过该规定,明确受益权的分配规则,消除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的顾虑。

二是明确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的支付规则。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放弃、丧失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现实生活中,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能是多人,如仅其中一个继承人持有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保险人可否直接向该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在实践中通常担心给付错误而造成损失,故在无法确认被保险人究竟有多少继承人时,拒绝给付保险金,导致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鉴于此,《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可向持有保单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即可,提高保险金给付效率。理由在于:被保险人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属于继承法上的问题,不属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其他继承人与取得保险金继承人的争议应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是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推定规则。存在继承关系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如何确定死亡顺序,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可能出现不同的结论。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十五条明确,确定保险金归属时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并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来确定其受益份额归谁所有;在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进行分配时,则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二条进行推定。

问:医疗费用是否能够双倍赔偿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不知《解释三》对此有无规定?

答:医疗费用保险在理论上属于定额给付保险,适用损害填补原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就医疗费用获得双倍赔偿。但我国保险法的立法体系上并不是采区分定额给付保险和损害填补保险的立法模式,而是区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并分别进行规定,财产保险适用损害填补原则,而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且人身保险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对第三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这种立法模式导致医疗费用保险在实践中定位不清,是否适用损害填补原则存在争议。《解释三》起草过程中,曾拟对医疗费用保险相关问题进行规定,但受制于理论界通说与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之间的矛盾,没能形成最终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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