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客户向我们咨询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我们回复客户时,明确了按照政策规定,补充医疗费用不免征个人所得税,补充养老保险符合一定标准的,可税前扣除。客户随后进一步问到,补充医疗是否可以以工资总额的5%进行税前扣除,这表明客户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搞混了。 这种误解在日常税务处理中并不罕见。本文的目的是澄清这一常见疑问,希望能够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相关税务规定。 为了便于理解,小编简洁地总结了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处理上的主要差异: 根据上表,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相对明确,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通常不会遇到争议。然而,对于补充医疗保险,一些纳税人误以为其税前扣除政策与补充养老保险相同,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实际上,根据国家规定,只有单位为员工支付的以及员工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意味着,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并不在可扣除之列。 此外,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解答2012年个税热点问题时也强调,单位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征个税。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以免产生误解。 1、产生争议的原因 笔者认为产生该问题的一个原因是由于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5月21日发布财社[2002]18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该4%很容易与补充养老保险4%可税前扣除的规定混淆,让纳税人产生可税前扣除的误会。 2、可税前扣除的地方规定 根据财社[2002]18号的规定,天津市2002年发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2]23号,该文件已于2016年1月1日废止),在工资总额4%以内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筹集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职工个人医药费用补助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单位为职工个人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均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虽然津地税所[2002]23号已经废止,但根据我们的了解,部分地方还在执行。 我们知道,企业对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一般分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一种是企业为职工个人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缴付补充医疗保险金。财社[2002]18号主要规定的是第一种方式,很多国有企业按此执行。 3、不可税前扣除的问答及案例 在国家层面,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并没有免征个税的政策。天津市实施的允许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政策是一个特例。相比之下,其他多数省份通过官方问答等形式明确表示,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不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待遇。 如纳税人2012年向上海税务咨询“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能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上海税务明确: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也通过问答的方式明确两种方式下补充医疗保险均不免征个税,一是公司为全体职工通过保险公司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即为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且是一种长期的制度而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二是对于企业或集中使用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在计提环节量化到个人名下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计提环节并入工资薪金征税:对不能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报销环节并入工资薪金征税。 同时北京市税务局的一个稽查案例也印证了上述问答口径,2021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首发集团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缘由就是首发集团2016年度实际为员工报销补充医疗费用3,046,338.87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局对首发集团处以未代缴个人所得税款384,112.69元处以1.5倍罚款,即576,169.04元。 综上所述,单位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应当与员工当月的工资收入合并计征个税。如果纳税人对此有疑问或不明确,建议及时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来源:税醒awakening 原标题:实战丨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在企税和个税中的不同扣除规定 作者:中诚盈禾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转自: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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