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批复指出,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是应江苏省财政厅、地税局的请示作出的。江苏省地税局在税收征管中发现,某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某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以该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从事与原企业发生市场竞争的业务,并对相关技术资料予以保密为条件,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一笔保密费用。对于此种收入应按何种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请示,请求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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