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公司机关对简易项目”

来源:何广涛 作者:何广涛 人气: 时间:2016-06-21
摘要:二、科目设置
利用前文所设的“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未交税款”科目核算上收或下拨本地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本科目设置项目辅助核算,上收或下拨的应纳税额均在贷方核算,上交至税务机关在借方核算
在公司范围内总分包价差为正的情况下,公司缴纳税款后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一、基本思路

前两讲分本地和异地两种情况,把施工企业简易计税项目的会计处理简要做了介绍。从企业管理的实操层面来看,大量的施工企业采用“公司—项目部”两级管理模式,有的在中间还设置了事业部等二级机关,这样不仅作为税源产生地的项目部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作为纳税申报主体的公司机关也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前已述及,本地简易计税项目把公司视同“模拟税务机关”,项目部将应纳税额上交或结转至机关,由机关进行先申报后缴纳;而异地简易计税项目需要在异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附加,应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完全相同,因而异地简易项目部完成预缴后,相当于公司就此部分销售额已经履行了纳税义务。

笔者据此主张,异地简易计税项目按照前文所述方法预缴税款后,只需要将有关涉税资料传递给公司机关完成纳税申报,机关不需要对此类项目进行专门会计处理;而对于本地简易计税项目,则需要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

由于附加税费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计算缴纳的,在个别本地简易项目某月总包款小于分包款的情况下,会出现公司范围的应交附加税费,小于按照单个项目计算的应交附加税费之和,因此,公司机关会计核算的另一个任务就是要选用适当的方法,将附加税费分配至相关项目,以保证责任主体考核的公平性。

二、科目设置

利用前文所设的“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未交税款”科目核算上收或下拨本地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本科目设置项目辅助核算,上收或下拨的应纳税额均在贷方核算,上交至税务机关在借方核算

在公司范围内总分包价差为正的情况下,公司缴纳税款后本科目期末无余额;在公司范围内总分包价差为负的情况下,本科目期末将存在贷方负数余额,代表公司存在可抵扣的应纳税额,本期不需要缴纳,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

三、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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