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解析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税频道 人气: 时间:2016-07-13
摘要: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和信用主体大量增加,各类新型的金融机构不断涌现,其经营范围日益延伸,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层出不穷。本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对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的操作要点作简要分析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有特别规定:

(1)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7%)。其中,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并在到期前可自行选择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融资利息确定销售额,或者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融资利息后的差额确定销售额。

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2016年7月31日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实收资本仍未达到1.7亿元的,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指销售额不得扣除融资利息)。

(2)营改增后,经批准且符合资本金条件(同上)的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融资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6%)。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参照《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关于其他金融商品转让营业额的确定原则,营改增后金融商品的买入价与卖出价均指购入与卖出原价,不包含任何费用和税金。另外,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但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营改增后,债券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征税,由此可见买入价将不再扣除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由此推断,股票的买入价也不应扣除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即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征增值税。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二)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6%-进项税额

需注意,购入贷款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另外,财产保险公司发生汽车保险赔付时,从汽车修理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保险公司不是汽车修理的购买方,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三)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3%

下列情形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金融服务收入;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五、税收优惠

36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列举了金融服务的增值税优惠,实务中重点关注以下免税收入:

(一)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包括下列几项: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包括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即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需注意,营改增之前,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该税收优惠没有附加条件。营改增后,此项免税优惠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同业拆借必须在线上进行;

(2)期限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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