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宜查查科目余额,规避涉税风险

来源:正和税参 作者:李进 人气: 时间:2016-08-16
摘要:时间过的真快,一年又要结束了,今天有朋友问我说,企业股东的钱与企业的钱经常倒来倒去,现在发现股东是欠着公司的钱的,要紧不?是否需要提示股东尽快归还?

  时间过的真快,一年又要结束了,今天有朋友问我说,企业股东的钱与企业的钱经常倒来倒去,现在发现股东是欠着公司的钱的,要紧不?是否需要提示股东尽快归还?

  这让我想起了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其中第二条对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的税务处理问题作了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终了,应是指借款满12个月。但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纳税年度的规定,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年度应为公历年度。据此,“纳税年度终了”,应该是个人股东发生借款当年的12月31日,而非借款满12个月。

  因此,如果个人股东于2018年12月1日向企业发生了借款,在2018年12月31日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就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和个人股东需准确理解这一政策要点。

  又有人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这样的话是否就是满一年呢?

  请大家注意,这是典型的断章取义啊,人家文件原文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一)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建账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应使用税控装置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上述文件中的确规定了“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这个“超过一年”就是超过12个月,它是和“纳税年度终了”相区别的,不是对财税〔2003〕158号文件修订或补充,它是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规定。

  最后,提醒大家尽快对照,查查往来余额,看到底是欠着股东的钱,还是股东欠企业的钱,必要时提示尽快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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