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对税总函【2016】407号文件进行的解读,有的人认为税务师事务所以后不能做税务鉴证了,个人认为税务鉴证业务是市场经济发展一段阶段的需要,可以有效地提高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事效率,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也能有效地减少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的次数。我看文件中的意思是注册税务师资格取消后暂停有关文件,待新的文件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不是永久停止执行,需要等后面的文件出来!很多人收到网络上不责任的评论的影响,有的考税务师的人甚至不认真看书了!真是的是这样吗,认真看文件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税总函[2016]407号 2016.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事项”中“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的精神,税务总局正着手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试行)》,以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对涉税专业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的规定,待《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不要说是永久停止执行,需要等后面的文件出来!当然税务师事务所转型也是必由之路,也是当务之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