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运输户在为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时,向某公司开具了一份金额为36000元的非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要求与该公司进行结账,结果遭到该公司财务部门的拒绝。他们说只有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请问:该公司财务部门的说法有依据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非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不得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非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可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你若是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非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向该公司进行结算运费,则该公司取得这样的旧版货运发票便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若你是在2006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而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向该公司进行结算运费,则该公司只要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进行申报,还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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