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各地发票热点问题回复梳理

来源:甘肃国税 作者:甘肃国税 人气: 时间:2016-11-29
摘要:近期,甘肃国税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全国各地的问题答复进行了收集梳理,资料来源渠道主要有营改增相关政策、各省(区、市)国税局官网、各省国税局及一些专业机构的微信公共平台等,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现整理出来,供
 
  22.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4)税收法规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23.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24.原纯地税户,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人,可否选择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买税控机具?
 
  答:不可以。一般纳税人应当自行开具发票。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5.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开专票吗?
 
  答:营改增前,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部分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通过《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将政策最终确定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部分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
 
  26.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只能到税务机关去代开。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27.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手工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领购发票后,三个月内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验旧,发票未开完也需上门缴销。
 
  (2)不能拆本使用。
 
  (3)需按号码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撕。
 
  (4)如遇发票作废的情况,要确保发票全部联次齐备。
 
  (5)发票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2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不到3万元(季销售额不到9万元)的所有开票金额都可免税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不到3万元(季销售额不到9万元),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不开票销售,可以免税。
 
  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29.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税控器具也是一个季度清一次卡吗?
 
  答: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税控盘、金税盘)开具发票,仍须每个月按原规定期限在网上抄报开票数据并清卡。
 
  30.按季申报增值税,在未提交申报表月份能否领用发票?
 
  答:纳税人在抄报税期内,需要登陆增值税发票系统完成抄税清卡操作后才可以申领发票;非抄报税期内,无需进行抄税清卡操作即可申领发票。
 
  31.2016年5月1日后如何使用手中的发票?新旧发票如何过渡?
 
  答:(1)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代开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3)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31日以后需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4)试点纳税人开票要选相应编码。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32.小规模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如何开具发票?
 
  答: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票的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33.我公司取得一笔财政支付的防汛抢险服务补贴,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取得的防汛抢险服务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34.药厂生产新药需要在病人身上临床试验,通过医院寻找志愿患者进行临床试药,支付给医院试验费用,医院开票应选择什么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字〔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医院提供的临床试药服务,属于鉴证咨询认证服务中的认证服务,发票开具时应选择认证服务。
 
  红字发票开具
 
  35.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商品质量问题购买方要求全额退货,由于该发票已认证抵扣,购买方按规定填开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但后经协商最终确认为部分退货,请问是否可依旧购买方按全额填开的《信息表》开具小于该《信息表》金额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应要求购买方作废原信息表,并重新按照协商结果填开一张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三)规定,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36.购买方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需要退回销售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37.超过认证期180天,系统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企业发生开具红字情形的,系统中可以开具。
 
  38.2016年6月30日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具红字情形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7号公告)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2016年8月1日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没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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