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各地发票热点问题回复梳理

来源:甘肃国税 作者:甘肃国税 人气: 时间:2016-11-29
摘要:近期,甘肃国税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全国各地的问题答复进行了收集梳理,资料来源渠道主要有营改增相关政策、各省(区、市)国税局官网、各省国税局及一些专业机构的微信公共平台等,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现整理出来,供
    近期,甘肃国税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全国各地的问题答复进行了收集梳理,资料来源渠道主要有营改增相关政策、各省(区、市)国税局官网、各省国税局及一些专业机构的微信公共平台等,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现整理出来,供大家学习参考。
  ……
 
  (二)发票开具
 
  6.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如果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领购、开具纸质增值税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管理,即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合计数不得超过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批许可。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国税机关或网上进行扫描认证(纳税信用等级为A、B类,可登录所在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自行勾选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申报抵扣或申请稽核比对的,且不符合逾期认证、抵扣条件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7.发票开具有哪些要求?
 
  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作废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妥善保管。
 
  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应该按规定主动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开具发票,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开具收款收据及其他凭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购买方如果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但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个人消费者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8.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只有销售和租赁不动产的自然人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程序有哪些?
 
  答:(1)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或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业务收入,或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或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所在省临时从事经营活动且业务量小,请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只要提供资料齐全,可以及时办理。提供资料包括:(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提交资料包括: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②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购货方购买服务后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发票,但对方单位说已开始使用电子发票,仅提供了一个网络地址,让我们自行下载打印,请问这样自行下载打印的发票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吗?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1.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需要冲红重开,如果愿意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营改增纳税人对原先开具的营业税发票进行冲红重开没有改变销售方的纳税义务时间,仍属于征收营业税范围,只能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在航空公司购买机票后,发生的机票退票而收取的退票费用,航空公司只提供其自制的退票费收费凭证,拒绝提供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由于机票是和航空公司直接购买的,发生退票时,因运输服务合同未实际履行,未发生应税行为,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费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使用航空公司自制的退票费收费凭证作为入账凭证。
 
  13.我公司7月份仍收到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冠名发票,按文件规定,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应只能使用到6月30日,但开票单位说其发票可延用到8月31日,请问是否有这样的情况?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上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4.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
 
  15. 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6.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对“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和“价税合计”等栏次填开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3)“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17.开错发票后有没有补救措施?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即使已经跨月,也是可以通过相关流程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处理的。
 
  18.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要求,购物卡属于预付卡的一种。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19.发票盖章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加盖必须清晰。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0.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4号)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般纳税人
 
  2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否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规定:“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规定:“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要求……(三)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汇总开具,每张发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栏最多填列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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