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5月20日,A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某市城东一块占地30亩的土地,土地价款为10400万元,用于开发普通住宅。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7万平方米,预计开工时间为2020年7月1日,竣工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交房时间为12月15日。2020年11月1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1月15日开盘,2022年该项目顺利完成交房,2023年3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假设增值税税率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城建税7%、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计税毛利率为10%,企业所得税采取应付税款法核算。 1、2020年5月20日取得土地,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0400 贷:银行存款 10400 注:可能还有契税、耕占税、印花税等问题,此处略。 2、2020年11月15日开盘至将商品房交付给业主验收前: 共预收业主购房款763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76300 贷:预收账款 76300 开盘至将商品房交付给业主验收前(即未达到会计收入确认条件)这一期间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76300/(1+9%)*3%=2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100 贷:银行存款 2100 按预缴的增值税计算应交城建税及附加=2100*(7%+3%+2%)=252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47 --应交教育附加 63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42 贷:银行存款 252 应预增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76300-2100)*2%=1484(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484 贷:银行存款 148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另:2020年11月15日开盘至2022年11月30日竣工前,按计税毛利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50(70000*10%*25%) 贷:银行存款 175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开工至竣工共发生除土地价款以外的开发成本350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285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价款以外 3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50 贷:银行存款 37850 4、2022年12月将商品房交付给业主。 (1)结转开发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开发产品 45400 贷:开发成本—土地价款 10400 --土地价款以外的成本 3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400 贷:开发产品 45400 (2)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A、借:预收账款 76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00 B、计算销项税额抵减额=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10400/(1+9%)*9%=858.72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858.72 贷:主营业务成本 858.72 C、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58.7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858.72 注:若未全部售出,则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需按以下规则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政策依据: ①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②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2点及第二条第(三)款: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3)结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交增值税等。 A、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6300 B、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8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50 C、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销差额:6300-2850=345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45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450 D、结转预交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100 注:房地产企业预交后,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结转已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会计处理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252 贷:应交税费 ---应交城建税 147 ----应交教育附加 63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42 (5)计算2022年12月应计提的增值税附加=(6300-2850-858.72-2100)*12%=491.28*12%=58.9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58.95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4.39 ----应交教育附加 14.74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9.82 另外:2022年度由于该项目会计上已经结转收入,且收取的预收款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确认收入的条件,故确认所得税收入70000【76300/(1+9%)】万元。假设该项目计税成本为60000万元,不考虑期间费用等其他因素,1750万元预缴税款全部为2022年当年预缴。 借:所得税费用 2500 (70000-60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 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2500-1750) 贷:银行存款 75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5、2023年1月申报期缴纳相关税金,会计处理如下: A、本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额抵减额-预交税款=6300-2850-858.72-2100=491.28万元。即本期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各分录金额的汇总归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91.28 贷:银行存款 491.28 B、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4.39 ----应交教育附加 14.74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9.82 贷:银行存款 58.95 6、2023年3月份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假设应申报税款2484万元。则: 借:税金及附加 2484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484 扣除已预缴的1484万元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总结:房企项目开发税会处理三条主线: (1)开工--竣工:土地成本(含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开发成本等成本费用的归集核算。 (2)开盘--交付:增值税、土增税等税种的预交;增值税附加税种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按预计毛利率申报(开盘至完工前)。 (3)交房--全部出售:收入结转、成本结转、税金结转、增值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实际毛利率申、土地增值税清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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