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F400)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F1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F200)的附表。 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有两个文件规定,分别针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核定征收时,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使用何种征收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22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2016年第28号)将国税发〔2010〕18号文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自2016年5月1日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例如,某非居民企业从事承包工程设计劳务,2019年第一季度经费支出1000万元人民币,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20%。 应纳税所得额=1000/(1-20%)×20%=1250×20%=250(元)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表: F400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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