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78号 1995-05-03 一、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法规征收企业所得税。任何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帐外隐瞒不报。 二、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交易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法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及时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缴期的盈利抵补,或至年终汇算清缴。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把机构的证券交易所得作为清理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缴、欠缴的税款,及时补征入库。今年第二季度,对各类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从事国债、期货的交易所得,要进行重点审计,发现高额获利而未缴税的,要限期追缴入库。 四、各地对机构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检查的结果,要在二季度末专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5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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