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企业风险防范之三:报关单上“成交方式”风险

来源:北京国税出口退税 作者:北京国税出口退税 人气: 时间:2017-12-15
摘要:文件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出口货物劳务

文件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年39号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以上文件告诉我们:

(一)出口企业出口收入确定是按会计规定确认的,并不是税收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口收入:

1.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2.按不同“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三种:FOB、CFR、CIF价,确认收入金额为FOB,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则应当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海运费、保险费、佣金。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时,必须以FOB价为计税依据,否则就造成多计算免抵税额,带来不必要麻烦。

(三)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次月)与免抵退税申报(次年4月30日前)存在时间上差异。

出口贸易术语:

(一)FOB(离岸价格)

离岸价格又称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FOB,是英文“FreeOnBoard”的缩写。它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到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二)CIF(到岸价格)

到岸价格又称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CIF,是英文“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缩写。在该价格术语中的成本(Cost)是指“货价”,相当于FOB价格,故CIF价格实际上等于FOB价格加保险费加运费。

(三) CFR:离岸价加运费价格)

离岸价加运费价格又称成本加运费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CFR,是英文“CostandFreight”的缩写。它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上述3中常用贸易术语的关系为:

FOB=CIF-运费-保险费

FOB=CFR-运费

(四)佣金(Commission)是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 在国际贸易中,佣金是价格谈判基本内容之一, 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 

报关单第二风险点:大家看看报关单图第五行第二格“成交方式”风险。

假设以下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

[例题]宁波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4月1日,出口美国生物清洁剂10桶1000KG,CIF价100000美元,其中海运费3550美元,保险费75美元,支付佣金3000美元,结汇汇率为6.45,退税率13%。

1.计算出口销售收入=(100000-3550-75-3000)×6.45=93375×6.45=602268.75元

免抵退税额=602268.75×13%=78294.94元。

2.如不按税法规定不冲减“海运费、保险费、佣金”

计算出口销售收入=100000×6.45=645000.00元

免抵退税额=645000×13%=83850.00元。

3.造成多计算免抵退税额:83850.00-78294.94=5555.06元

友情提醒:

现在很多出口企业支付“海运费、保险费、佣金”时直接记入产品销售费账,由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时间是,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都可以申报免抵退税,申报时间上跨度太长;又“海运费、保险费、佣金”支付时与报关出口时间也存在跨月支付差异;再加上企业相关人员流动的原因,在免抵退税的申报时,就很难记住要冲减“海运费、保险费、佣金”来确认出口收入。所以生产型出口企业支付“海运费、保险费、佣金”时账务处理必须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才能避免申报时多计算免抵退税额,给自己找来税务退税评估麻烦。

小结:

出口企业收到货代公司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包干费”发票时,企业往往全部计入产品销售费用账,该费用明细清单中的“海运费”没有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所以出口企业要学习会计制度以及税收法知识,掌握理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政策要求,建立支付“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台账制度。

税务部门要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外汇账户中一定时期内支付“海运费、保险费、佣金”的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系统的分析、估计、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评估出口企业“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外销收入的政策理解与运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建议组织实施对该项专项评估,便于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加强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