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7]507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文件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3
摘要:解读国税函[2007]507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文件  根据《关于加强防伪税控 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2006年底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

      根据《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2006年底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已全部推行到位。但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一些属于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以下简称一机多票企业)仍然不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影响了增值税以票控税的效果。本通知针对这一情况,对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与纳税人关系较为密切的规定有:

  1、如企业存有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必须进行收缴。
  2、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向一机多票企业发售普通发票,不得利用其他方式发售普通发票,也不得批准纳税人使用自印发票。
  3、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4、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不包括出口货物)和劳务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应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对2007年7月1日以后仍然利用其他方式开具普通发票的一机多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偷税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解读(国税函[2007]507号)号文外,目前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规定主要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以下文件:《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实施“一机多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5号)、《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6]79号)、《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企业推行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流便函[2006]129号)和《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等。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从2005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等(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统称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统一印制,于2005年8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记账联和发票联)。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

  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包括试运行)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对于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销或退回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其暂缓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以避免库存发票的浪费,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

  纳税人因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而购置税控IC卡、金税卡以及计算机等设备的费用,可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陡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宇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