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这些要点请收好

来源:厦门税务 作者:厦门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3-26
摘要:汇算清缴期间,经常有小伙伴们留言咨询,亏损可以弥补吗?有没有时间要求?有什么特殊规定吗?今天小编整理了关于弥补亏损的一些要点,快来围观吧! 一、企业弥补亏损期限不得超过5年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

  汇算清缴期间,经常有小伙伴们留言咨询,亏损可以弥补吗?有没有时间要求?有什么特殊规定吗?今天小编整理了关于弥补亏损的一些要点,快来围观吧!

  一、企业弥补亏损期限不得超过5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举个栗子:2013年发生的亏损只能用2014、2015、2016、2017、2018年的所得进行弥补,如果至2018年汇算清缴结束,2013年发生的亏损仍没有弥补完,则2013年的亏损不能再用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特殊规定★

  1.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二、亏损数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数额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三、境外亏损不能由境内盈利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四、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五、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即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六、清算期可以弥补亏损

  按照《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因此,清算的时候,是可以弥补亏损的哟~

  七、季度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填报说明第五条的规定,(一)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最后!小编还是要提醒一句!

  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若企业是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汇算清缴期为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千万要记好了……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