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市监办[2019]8号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1-18
摘要: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加快构建信用监管机制。经过四年多的探索与实践,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已逐步建立,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正在显现,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市监办[2019]8号         2019-1-18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加快构建信用监管机制。经过四年多的探索与实践,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已逐步建立,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正在显现,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市场主体要求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的呼吁十分强烈。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2015〕21号)有关信用修复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用修复涵义

  信用修复是指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处罚信息期间,已经纠正其失信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将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批准的活动。

  二、信用修复对象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信息,按本意见进行修复。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的修复,由认定的部门负责。

  三、信用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已届满一年。

  (二)已对失信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整改,该失信违法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三)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违法行为。

  四、信用修复程序

  (一)申请。失信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下载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信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信用承诺书(附件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4.失信违法行为纠正情况、履行责任义务的证明材料。

  受理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相关申请信息,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部门。

  (二)审核。办案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审核意见,出具审批表(附件3),连同所有材料交受理部门。

  (三)决定。受理部门自收到办案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后3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或根据其授权,作出决定(附件4),并告知申请人。同意修复的,受理部门将失信违法信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撤除公示。

  (四)材料归档。修复决定作出后3日内,受理部门将相关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受理部门报局领导或根据其授权,作出撤销信用修复决定,并且自撤销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失信市场主体在获准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自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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