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生产的设备,与另一企业乙公司签定协议,设备放在乙公司,供乙公司使用,所有权属于甲公司,甲公司每年收取服务费。请问:甲公司账务如何处理? 答:根据贵公司的描述,甲公司生产的设备,放在乙公司供其使用,所有权属于甲公司,甲公司每年收取服务费,属于甲公司租赁设备给乙公司使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所以,按上述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实际交纳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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