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设备的服务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  问:甲公司生产的设备,与另一企业乙公司签定协议,设备放在乙公司,供乙公司使用,所有权属于甲公司,甲公司每年收取服务费...

  问:甲公司生产的设备,与另一企业乙公司签定协议,设备放在乙公司,供乙公司使用,所有权属于甲公司,甲公司每年收取服务费。请问:甲公司账务如何处理?

  答:根据贵公司的描述,甲公司生产的设备,放在乙公司供其使用,所有权属于甲公司,甲公司每年收取服务费,属于甲公司租赁设备给乙公司使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所以,按上述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供乙公司使用收取服务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实际交纳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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