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微信(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复业登记,归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2.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停业复业报告书》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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