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2.0版)——复业登记

来源:深圳税务 作者:深圳税务 人气: 时间:2019-11-13
摘要:【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

  【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微信(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复业登记,归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2.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停业复业报告书》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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