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6]182号 2006-02-2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52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10月,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原名为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与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1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1.8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规定,对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2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