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财税计字第43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集贸市场分成收入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4-11-23
摘要:各地对提取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范围和比例,要认真作一次检查,凡超越财政部规定,自行扩大集贸市场税收提取范围和比例的,应予检查纠正,并将检查结果在十二月底以前,书面报告总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集贸市场分成收入管理问题的通知

[84]财税计字第43号        1984-11-23

  财政部[83]财税字第13号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执行政策,积极加强征管,贯彻依法纳税和合理负担的原则,集贸市场税收成倍增长,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在提取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方面,绝大多数地区的税务机关是按照规定的范围提取的;在国家预算安排的税务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提成经费解决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各方面反映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地区自行扩大提取范围,在提成的使用方面,也有不尽恰当之处。为了加强对集贸市场分成收入的管理,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83]财税字第13号通知的规定执行。提取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范围,只能在该文规定的范围内办理,不准任意扩大提取范围和提取比例。

  二、各地对提取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范围和比例,要认真作一次检查,凡超越财政部规定,自行扩大集贸市场税收提取范围和比例的,应予检查纠正,并将检查结果在十二月底以前,书面报告总局。

  三、对从集货市场税收中提取的分成收入,应加强管理,要认真核算,严格掌握,按规定范围使用。开支范围应根据我局[83]财税计字第14号[84]财税计字第7号通知精神办理。如有结余应用于弥补税务经费不足,改善工作条件和修建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事业,不准用于滥发奖金,实物。

  四、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比较多的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适当多集中一点,在全省调剂用于修建办公用房、培训基地等方面。

  以上各点,请认真执行。

财政部

1984年11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