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全文失效] [92]财工字第213号 1992-06-05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文自1997年09月0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发[1992]24号《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中“企业潜亏转明亏”的要求,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决定,对国营工交企业潜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企业潜亏的目的 潜亏,是指企业没有纳入年度损益决算,而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和流动资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各种存货盘亏和损失、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未处理的各种挂帐损失、少转少摊的各种费用,以及库存产成品成本高于现价的损失(煤炭、石油、军品等由国家控制售价的行业除外)。 当前,国营企业潜亏问题相当严重,因此,要全面摸清企业潜亏情况,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经营面貌,为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解决。 二、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从发文起,到1992年10月底结束。可分为企业自查、抽查和总结汇报三个阶段。企业自查,从发文起到8月底结束;财政、经委(计经委、生产办)和企业主管部门抽查,9月1日到月底;总结、处理,10月1日到月底。清查和处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汇总表格和总结材料一式两份,于10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组织工作由清查企业库存产成品的领导机构继续负责。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及时部署,认真发动,积极清查。企业要和清查机构密切配合,主动清查和如实反映企业潜亏状况。对态度不积极、不认真进行自查的企业,一经查出存在潜亏,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从重处理,并追究现任领导人的责任。对清查出来的潜亏,各级财政部门、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逐户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对企业潜亏的审定和处理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24号文,“鼓励企业对1991年底以前的潜亏如数列入决算,并作出处理计划,有效抑制乃至杜绝虚盈实亏现象。企业潜亏转明亏,单独列帐,原来享受的政策待遇不变,银行不加收利息”的精神,对企业潜亏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各种潜亏的处理办法 1.属于1992年发生的潜亏,全部列入当年成本。 2.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库存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等的盘亏和损失,少转少摊的待摊费用、材料价格差异、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用以及停工损失费用等,要单独列帐,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1993年起,分三年摊入成本。 3.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应提未提的折旧基金、维简费、大修理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应补未补的流动资金,一律不再补提。 4.企业库存产成品盘亏和损失,以及成本高于销售价格部分,按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联合发文[92]财工字第95号文件规定处理,为避免重复,不包括在本次清查范围内。 (二)企业处理潜亏的政策 1.企业处理潜亏,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对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潜亏,企业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而影响承包上交利润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照顾。 2.根据国务院通知规定,对经财政部门批准,分三年摊入成本,单独列帐的潜亏,从1993年起,其所占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不加收利息。 3.企业因处理潜亏使实现利润减少或亏损额增加,对企业效益工资影响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照顾。 五、采取措施,杜绝新的潜亏发生 1.要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杜绝新的潜亏发生,切实加强经营管理,促进企业转换内部经营机制。 2.各级财政、财务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核算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的财务大检查和承包兑现审计工作,要把清理潜亏作为主要内容。财政部门在审查企业决算时,如发现新的潜亏要及时调整决算,追查责任,承包企业不得兑现承包好处,工效挂钩企业不得计提效益工资,非承包企业不得计提和发放奖金,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3.所有企业都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制度,不得做假帐。企业要集中力量抓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材料物资的入库计量和定期盘存制度,做到原材料采购有计划,进厂有验收,出入库有计量,消耗有定额。要严格结算纪律,建立货款回收责任制,防止呆帐发生。 税 屋附件:预算内国营施工企业潜亏情况表 财政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1992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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