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部分区县财政委托小型技措贷款资金与工业财政周转金借款资金合并使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3]146号 1993-02-18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支持区县经济的发展,经市财政局、建行北京分行研究,同意将部分区县财政小型技措贷款资金与工业财政周转金借款资金合并使用。现将有关合并手续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收回委托建行办理的部分区县小型技措贷款基金600万元。 二、建行市分行相应收回部分区县支行财政委托小型技措贷款控制指标600万元(见附表)。有关支行要积极协助区县财政局督促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在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应填制“收回贷款通知”上报分行,分行将据此向市财政局划交财政委托小型技措贷款基金。 三、有关区县财政局应积极督促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市财政局将按照建行市分行划交的财政委托小型技措贷款基金数额相应核增各区县财政局周转金指标。 四、区县财政局要将小型技措贷款金额转入区县工业周转金帐户后统一按《区县工业周转金借款的使用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此项划转手续应在1993年4月底以前完成。 附件:收回建行有关区县支行财政委托小型技措贷款控制指标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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