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7]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07-10-17
摘要: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标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7]16号     2007-10-1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于十二月十五日前将调整结果报所属市局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标准。

  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一[2000]3号)附件2《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doc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