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7]16号 2007-10-17 税屋提示——
1.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7年12月9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津地税所[2007]2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于十二月十五日前将调整结果报所属市局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标准。 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一[2000]3号)附件2《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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