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综字[1999]4号 1999-01-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有关收费项目立项的函》([98]国管财字第2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6]18号)规定,会计证实行培训、考试和年检制度。为了使你局做好对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同意你局在组织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和统一考试时,向参加培训和考试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考试费;在颁发会计证时,向申请人员收取会计证工本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的有关规定,会计证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应尽快调整由你局有关培训机构承担,收取培训费。你局按规定对会计证进行年检,属于正常行政公务活动,不宜收取年检费。 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收取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培训费主要用于支付教室租金、教师酬金、资料费等开支;考核费主要用于支付考场租金、试卷印刷费、命题费、阅卷费等开支;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书制作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你局应按规定加强会计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的收支管理,并定期向财政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财政部 国家计委 1999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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