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4]3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13
摘要:各市在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可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第九条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测算的结果向上浮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4]37号         2004-04-13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相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个人所得税征管状况,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二、各市在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可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第九条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测算的结果向上浮动。

  三、各市应在2004年7月31日前完成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的调查测算和确定工作,省局《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354号)届时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4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