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调整印花税预征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直[2007]1号 2007-02-09 税屋提示——依据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22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印花税的预征范围和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预征的范围 除印花税税目表中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外,其他应税凭证据均实行按经营收入预征印花税。 二、实行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预征的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人从事经营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或营业)收入(金融企业按贷款金额)乘以应税合同金额占比的比例计算确定。应税合同金额占比是指当期应税合同所载金额占当期销售(或营业)收入的比例。 1、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外贸出口合同按外贸销售收入的100%比例计算确定;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内销合同或其他工、商业企业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的80%比例计算确定。 2、商品房销售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技术合同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00%比例计算确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合同按贷款金额的100%比例确定。 3、上述企业的其他印花税应税项目应按规定自行缴纳印花税。 三、预征印花税的计税方法 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或营业)收入×应税合同占比的比例×适用税率 四、税款的缴纳 采用印花税预缴办法的企业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应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可于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根据本单位上年订立的全部全同、协议(包括购、销两个环节的购销合同)自行结算,多退少补。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关于印花税实行预征的通知》(台地税直[2005]26号)予以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二00七年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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