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2000]144号 2000-2-2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认真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京国税[2000]013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的报送问题,由于总局对部分清算表进行了修改、补充,现重新明确如下: 1.附表1—附表3应按国税函[2000]94号文后附表报送。 2.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加报附表1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清算表》。 3.其余清算要求仍按京国税[1999]021号和京国税[2000]013号文件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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