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政发[2005]37号 2005-08-25 税屋提示——依据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2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统一税收政策,平衡税负,市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直属分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门征制度,基层征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税收门征工作,因所得税在门征开票时征收,因此务必认真执行营业税等纳税地点的政策规定,不得超越纳税地点征收税款,代开发票。 二、税务检查、稽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纳税地点规定的发票,可以认定为不真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在计算所得税时,不予税前扣除。 三、对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报酬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门征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四、对行政单位和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不带征所得税。 五、此前有关的门征征收率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便于继续修改和完善。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执行情况列入每年执法检查的必查内容。 台州市财政局 2005年0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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