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8]342号 1998-9-17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其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依照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执行以前,对商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已按4%的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的,少征税款不再补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