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4]101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运输企业、广告企业有关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6-29
摘要:对专业运输企业承接跨地区货物运输任务,由于自身无运输能力而委托其他运输部门代为运输的,其中直接支付给铁路、海运(河运)和航空部门的运费可在取得的营运收入中予以扣除后计缴营业税,其他的委托费用一律不予扣除。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运输企业、广告企业有关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01号       1994-0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规定执行以来,部分运输企业和广告企业由于经营方式和条件的局限,以收费全额为计税依据缴纲营业税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一问题已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经研究,决定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答复前本市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专业运输企业承接跨地区货物运输任务,由于自身无运输能力而委托其他运输部门代为运输的,其中直接支付给铁路、海运(河运)和航空部门的运费可在取得的营运收入中予以扣除后计缴营业税,其他的委托费用一律不予扣除。专业运输企业不包括从事货物生产、经营又兼营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运输企业从事的联运业务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缴营业税。

  三、对本市专业广告企业承接广告业务所支付给报社、电台、电视台和杂志社等四大媒体的广告费可在取得的广告收入中予以扣除后计缴营业税。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06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