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1]48号 2001-1-4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2.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文件第二、第四、第五条废止。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扣除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扣除的问题纳税人自2000年1月1日起,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以下简称“最低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 (一)纳税人2000年1月1日以后购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最低年限和直线折旧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2000年1月1日以前购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继续按照国家现行的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直线折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纳税人2000年1月1日以前购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可以改按最低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改按最低年限计提折旧后,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在按最低年限和直线折旧法的计提数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除以最低年限)以内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条款废止]关于少提或不提折旧费的固定资产报废时如何确定净损失的问题纳税人少提或不提折旧费的固定资产发生报废、盘亏、毁损时,比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8]43号)第一条规定的财产损失计价原则确认净损失。 (一)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其账面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残料价值加上清理费用后的金额为净损失。 (二)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以其帐面原价减去巳提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金额为净损失。 三、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按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二计提并拨交工会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拨交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条款废止]关于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问题 从2001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累计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在本规定的权限范围以下的,自行作出规定。 五、[条款废止]关于纳税人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问题 从2001年1月1日起,纳税人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申请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对其一个技术开发项目开发费用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在本规定的权限范围以下的,自行作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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