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8]200号 1998-05-05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成品油税收征管,规范纳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税务登记。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加油站)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加油站需要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要求,持有关证件,向国税主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条 纳税申报。加油站应按实际销售数量和收入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于每月十日前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书面纳税申报。 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发票使用明细表; (4)税务部门根据征管要求,确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税款征收。根据加油站的具体情况,税款征收分别实行“查帐、查表双向控制征收”:“分期查表核实征收”:“查票核实征收”等办法…… 查帐、查表双向控制征收。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额的加油站,采用查帐、查表双向控制征收办法,即:一方面要求健全财会核算,实行“查帐”核税;另一方面实行“检查加油数码表,测定收入,核实应纳税款”。查帐应纳税款多于查表应纳税款的,按查帐应纳税款征收;否则按查表应纳税款征收。 分期查表核实征收。对财会核算不健全、难以查帐征收的加油站,采取“严封加油器,按月启封,抄录销售数量,市价确定收入,依率计征应纳税款”办法。 查票核实征收。对不使用加油器销售的成品油,采取查票核实征收办法,充分发挥以票管税作用,实行“票内计税,票外定税”控管办法。 第四条 发票管理。加油站经营中所需发票应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并按规定开具、保管发票。 加油站应使用剪填式限额普通发票;符合条件的,经县和(市、分)局以上国税部门审批,方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油站领购发票实行限量发放、按月缴销、验旧换新制度,企业不得将发票转借、转让、代开、虚开。 第五条 配套管理。加油站要建立健全帐务,准确核算经营品种的数量及其收入、费用等有关经营情况。对经批准确无建帐能力的,也要建立起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加油站要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填写、使用“销货卡”,将销售油品逐项逐日登记于“销货卡”内。 当地主管国税部门要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应加强同成品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石油、计量、工商、地税等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成品油税收征管工作。 第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国税局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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