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函[2004]57号 2004-9-28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意义重大,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职责,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条款废止]信息中心、出口退税、流转税、征收管理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各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内部传递规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中第二条第二款的数据传递模式,原则上,每15天提取传递数据一次,确保能够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三、执行中遇到问题,用文字形式及时反馈省局FTP服务器\centre\进出口税处\报告请示及情况反映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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