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477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民政厅: 现就席佳福委员提出的《关于物业融合家政与养老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明确养老机构及养老、家政服务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增值税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提供社区养老、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提供社区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契税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养老、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已全面落实,为养老机构及提供社区养老、家政服务业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下一步,全区各级税务部门将继续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家政服务机构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应享尽享。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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