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5]144号 2005-07-18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琼国税发[2008]6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4月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要求,现就我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在中国税务报、海南日报或海南经济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各市、县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原琼国税发[2005]82号文的第一条第二款“摩托车、农用车、挂车等其他车辆可在省内报纸上刊登。”停止执行。 二、遗失声明的登报挂失手续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代为办理。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补发手续在遗失声明登报十天后才能办理。 四、遗失声明有效期限为半年。有效期过后,须重新刊登遗失声明方可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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