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跨区县经营企业营业税纳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3]374号 2003-07-0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营业税的税源管理,规范本市跨区、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和纳税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现就我市跨区、县生产、经营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纳税地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以后,本市依法成立并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发生到外区、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应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上述纳税人跨区、县经营,应该在外出经营前向其税务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附后),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并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接受税务管理。 三、上述纳税人跨区、县生产、经营,在本市同一区、县累计超过180天的(连续12个月内),应向生产、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纳税登记号为18位。其中,前六位为行政区域码;中间九位为其总机构领取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号码;后三位为纳税登记顺序码,其第一位为N,后两位为顺序码。 四、开发区、西客站、燕山分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外埠进京施工单位仍按原办法执行。 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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