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工业局及下属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9]30号 1999-06-0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省电力工业局《请批准业务招待费和技术开发费在税前列支的函》(闽电财[1999]0307号),根据电力企业全行业统一核算的特点,经审核,同意其业务招待费7201960.01元在税前列支。具体使用情况见《省电力局及下属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表》(附后)。请按照附表所列企业的实际使用数予以税前列支。 省电力局及其下属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附:省电力局及下属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6月1日 省电力局及下属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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